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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司法法》'''规范法院体系(基层、中级、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法官制度与审判原则,与[[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宪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一致。以下条文与仓库 `texts/司法法.txt` 一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政党、团体或个人干涉。 '''第二条''' 人民有权获得独立、公正、及时、公开的审判。 '''第三条''' 法院裁判仅受宪法、法律与依法形成之判例或解释规则约束。 == 第二章 法院体系 == '''第四条''' 国家设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并依法设宪法法院。 '''第五条''' 最高法院为普通法院终审机关。 '''第六条''' 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及宪法诉讼。 == 第三章 法官制度 == '''第七条''' 法官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与廉洁性。 '''第八条''' 法官任免、考核、惩戒与退休应依法进行,并保障司法独立。 '''第九条''' 法官非因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调职、降职、停职或免职。 == 第四章 审判程序 == '''第十条''' 审判应遵循公开审理、口头辩论、证据裁判、无罪推定与辩护权保障原则。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有权对证据提出质证。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均应设救济程序,禁止司法空白。 == 第五章 检察与辅助机关 ==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侦查监督及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机关、鉴定机构及其他司法辅助机关应依法独立履职。 == 第六章 司法公开与救济 == '''第十五条''' 裁判原则上应公开,法律另有保密规定者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法院裁判有法定救济权。终局裁判之再审、复核与纠错程序,由法律规定。 == 参见 == * [[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宪法(基本秩序)]] * [[Government of Einsenland|政府]]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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