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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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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秩序》'''(Grundordnung)是[[Einsenland|埃森兰共和国]]的根本法。'''1922 年'''国家确立'''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共和制'''后,制宪会议完成实质文本;'''1923 年 10 月 12 日'''全文通过并随后生效。此后历经数次修订,但共和、联邦与基本权利核心条款受“永久条款”保护。 == 制定背景 == 制宪会议在[[Tsing Shing City|青城]]与各省代表共同参与下,将劳动权、社会保障、议会民主与世俗化原则写入宪法性文件,以回应二十世纪初期社会矛盾与政治整合需求。 == 结构(示例) == {| class="wikitable" |- ! 章 !! 内容要点 |- | 一 || 国家目标、人民主权、法治国 |- | 二 || 基本权利与社会权 |- | 三 || [[Parliament of Einsenland|联邦议会]](国民院、地域院) |- | 四 || 联邦总统 |- | 五 || 联邦总理与政府 |- | 六 || 司法与宪法法院 |- | 七 || 联邦与省 |- | 八 || 修宪程序与过渡条款 |} == 重要原则 == * **人民主权**: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 **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 **社会国**:国家致力于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 * **永久条款**:不得通过修宪废除民主、联邦与人权核心保障。 == 修正 == 修宪通常需国民院与地域院特定多数通过,并由总统公布;涉及联邦边界或基本权利的重大变更可辅以全民公投(依具体修正案而定)。 == 参见 == * [[Government of Einsenland]] * [[Parliament of Einsenland]] * [[History of Einsenland]]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Government of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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