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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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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埃森兰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以下全文与 `texts/laws/埃森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txt` 一致。 == 第四编 人格权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六百零八条 【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六百零九条 【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百一十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人格权请求权】''' 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二条 【人格权的禁令保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六百一十三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格权与财产利益】'''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 当事人对肖像等的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等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等的解释。 当事人对肖像等的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等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等的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等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等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等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一十六条 【人格权侵害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六百一十七条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第六百一十八条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六百一十九条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六百二十条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六百二十一条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血液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百二十三条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体临床试验】'''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六百二十五条 【禁止人体基因、胚胎违法研究】'''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六百二十六条 【性骚扰的禁止】'''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第六百二十七条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二十八条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第六百二十九条 【姓名的决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六百三十条 【笔名、艺名、网名等的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三十一条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六百三十二条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 === 第四章 肖像权 === '''第六百三十三条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六百三十四条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六百三十五条 【合理使用肖像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六百三十六条 【肖像许可使用】''' 肖像权人可以依法将肖像许可他人使用。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三十七条 【AI伪造肖像的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声音,或者制作虚假视频、音频。 违反前款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六百三十八条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六百三十九条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六百四十条 【新闻报道合理核实义务】''' 行为人发布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布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特别规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公共人物,因其履行公职行为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言论而受到批评、评论的,不得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行为人明知内容虚假或者对内容真伪毫不关心而发布; (二)行为人以侮辱性言辞进行人身攻击; (三)侵害的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领域。 前款所称公众人物,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政治人物、知名企业家、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网络名人及其他因特定事件而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人。 【案例说明:公众人物名誉权】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地位享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接受更大程度的舆论监督。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即使存在轻微失实,只要不是明知虚假或对真伪漠不关心,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一规则旨在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自由。 '''第六百四十二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因素】'''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六百四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报刊、网络媒体的更正、删除义务】''' 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 第一节 隐私权 ==== '''第六百四十六条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六百四十七条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六百四十八条 【隐私权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他人隐私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二)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合理情形。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六百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百五十一条 【无需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百五十二条 【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六百五十三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六百五十四条 【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百五十五条 【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六百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等处理个人信息的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参见 == * [[埃森兰民法典|埃森兰民法典目录]] * [[埃森兰宪法|宪法]]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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