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维基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查看“︁行政法草案”︁的源代码
来自埃森兰维基
←
行政法草案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管理员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__NOTOC__ '''《行政法草案》'''为立法工作草案文本,尚未作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以下与 `texts/laws/行政法草案.txt` 一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国民合法权益,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建设民生导向之法治国家,根据《埃森兰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是行政领域的基本法律,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关于国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第三条'''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指国务院(政府)、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法外行权; (二)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应与行政目的相称,在可实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国民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案; (三)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国民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承诺; (四)公开透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保持政治中立,严守廉洁,勤勉尽责,追求卓越行政效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不得效忠于个人、政党、利益集团或其他私人权力。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国家法定语言——中文(以繁体为主)、粤语、德语及英语——提供公共服务。国民有权以上述任一法定语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信息及参与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发布的法规、公告及重要文书,应当同时以四种法定语言公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竞争、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第二章 职权划分 ==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并公示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明确职权范围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权力清单之外的职权。 '''第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务院秘书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总理最终裁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争议,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条''' 中央政府在下列事项上行使专属职权,不得下放地方: (一)国防与外交; (二)全国性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三)核心民生标准的制定; (四)全国性税收与海关制度; (五)货币发行与金融监管基本制度。 其他事项,中央政府支持地方依法自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创新。 '''第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效率优先、权责一致的原则。涉及跨区域公共事务的,由中央统一协调或指定牵头机关。中央委托地方行使职权的,应当同时保障相应的财政经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和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 第三章 行政程序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程序原则。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国民权益的行政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行政决定的内容; (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口头作出,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补发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确认接收。行政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规划; (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举证和质证。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该行政决定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之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 == 第四章 行政准入与审批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法律未明确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国民及各类市场主体皆可自由进入。行政许可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有限公共资源分配、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由法律设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数字化,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应当设定法定期限。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态环境的事项除外。法律对审查期限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不再需要实施许可的,应当依法提请修改或废止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 第五章 行政合同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可以依法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原则。采购过程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特定供应商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依法开展公私合作。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国家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许经营,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授予,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和监管措施。特许经营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公众利益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行政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的,应当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 第六章 行政规制与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对国民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部法律规范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阶梯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提醒、劝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手段;柔性手段不能达到目的的,方可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件、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并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权。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国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除外。前款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七章 行政强制 == '''第三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施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需要延长的,须经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行政机关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对民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除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行政机关不得对国民施加人格侮辱。 '''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条件已经消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因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八章 公共服务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确保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交通、饮用水及电力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差别覆盖。对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和办事程序;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会议摘要和决策依据; (四)财政预算、决算及重大项目支出明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和办理结果。 政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的事项限于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上述信息应当即时数字化公示,并以四种法定语言提供。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公共数据的开放应当遵循安全可控、分类分级、便利利用原则。国民和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监督考核办法。国民对公共服务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处理。 == 第九章 救济与纠错 == '''第三十九条''' 国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为非必经程序,国民可以不经复议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国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判决为终审裁判。 '''第四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中级行政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由上级行政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事项提起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导致国民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应当以国库资金依法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撤销,但应当对受害国民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章 监督与问责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履职情况、廉政状况进行调查和审计。行政机关应当配合监察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公共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国民议会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民议会及其常设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具体方式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开展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质询; (四)审议和批准财政预算、决算。 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隐瞒、拒绝或虚假陈述。 '''第四十八条''' 关键民生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涉及贪腐的,决策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因职务变动、调离或退休而消灭。终身问责的具体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的合法监督权。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及相关人员。国民有权通过法定渠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在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发布命令暂时中止本法部分条款的适用,但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国民院备案,并应当在紧急状态终止后立即恢复。紧急状态期间,国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的核心内容不得中止。 '''第五十一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两院应当依据宪法精神,对本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作出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理和修订。 == 参见 == * [[埃森兰宪法|宪法]]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此页面嵌入的页面:
模板:Navbox Einsenland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行政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