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ion Law of Einsenland: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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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REDIRECT [[埃森兰选举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国家实行普遍、平等、直接、自由、秘密投票原则。
 
'''第二条'''
国民院议员、总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选举应保障公民真实意志之表达。严禁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散布虚假信息、操纵算法技术或其他非法手段损害选民权利或破坏选举程序。
 
== 第二章 选民与候选人 ==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埃森兰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年满30周岁者,享有被选举权,总统选举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候选人资格: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且尚未恢复者;
因严重犯罪被判处刑罚,法律规定限制参选者;
现役军人、司法官员及法律规定不得兼任公职的其他人员;
(四)经医学鉴定证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六条'''
候选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向选举委员会申报财产、国籍状况、刑事记录及其他法定必要信息。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由选举机关应当取消其参选资格;已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组织重新选举。
 
== 第三章 选举方式 ==
 
'''第七条'''
国民院议员由混合选举制产生。选民通过单一选区制选出代表本选区的议员,并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代表政党比例的议员。具体的席位分配与选区划分由本法第八章另行规定。
 
'''第八条'''
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规定参照本法第七章。
 
'''第九条'''
地域院之选举或产生方式,依组织法及选举法特别规定。
 
== 第四章 选举管理 ==
 
'''第十条'''
国家设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投票组织、计票与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保持中立,不得受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不当干预。
 
'''第十二条'''
选区划分应遵循人口均衡、地域连贯、行政便利与避免恶意划区原则。
 
== 第五章 竞选与经费 ==
 
'''第十三条'''
竞选活动应公开、平等、依法进行。国家应保障合法竞选自由。
 
'''第十四条'''
竞选资金来源与支出应依法申报,禁止匿名大额捐助、外国非法资金及其他法律禁止之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遵守竞选广告、媒体曝光、公民辩论与网络传播规则,不得严重破坏选举平等。
 
== 第六章 争议与救济 ==
 
'''第十六条'''
选举争议由选举法院或依法设立之专门机构审理。
 
'''第十七条'''
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之违法行为,得导致选举无效、重计票或重选。
 
== 第七章 总统选举 ==
 
'''第十八条'''
总统候选人除符合本法第二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埃森兰共和国原始国籍,且不具外国永久居留权;
年满四十周岁;
在本国内连续居住满十年。
 
'''第十九条'''
总统候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得提名:
法定数量的选民联署支持(如:五万名选民);
获得在国民院拥有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
获得法定比例的行政区议会支持。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支持一名总统候选人。
 
'''第二十条'''
为防止恶意搅扰选举,候选人须依法缴纳选举保证金500埃森元。若得票率低于法定比例3%,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和公共资源使用权。国家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全国性的电视辩论或政见发布会。 严禁候选人接受外国资金或匿名捐赠。竞选经费的收支须全程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两届。现任总统在竞选连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干预选举进程或使用国家机密资源进行竞选。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结束后24小时内公布初步计票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正式确认当选人。当选总统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之日,依照宪法举行就职宣誓仪式。
 
== 第八章 国民院议员选举 ==
 
'''第十六条'''
国民院议员总额为300名,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单一选区席位: 由各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实行“最高票者当选制”;
(二)比例代表席位: 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根据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单一选区的划分应遵循“人口均等”原则。国家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每届选举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划定选区界限。各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 [如:15%]。
 
'''第十八条'''
国民院选举实行“一制两票”制度。选民在投票时,第一票投给所属选区的候选人(个人票),第二票投给其支持的政党名单(政党票)。
 
'''第十九条'''
为防止议会过度碎片化,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党,方可参与比例代表席位的分配:
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不少于3%的政党票;
或在单一选区中获得不少于5个席位。
 
'''第二十条'''
单一选区席位按各选区计票结果直接确认当选人。
比例代表席位根据符合条件的各政党得票数,采用 [如:最大余数法 或 圣拉古法] 进行计算分配。
若某政党在单一选区获得的席位超过其按政党票比例应得的席位,[可选择:保留超额席位 / 或 调整总席位以保持比例性]。
 
'''第二十一条'''
政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比例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中的候选人顺序由政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体现。严禁候选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一选区参选,但可以同时参加单一选区选举及政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单一选区议员出缺(辞职、死亡或被撤职)时,若原任期尚余 [如:六个月] 以上,应在法定时间内举行补选。
比例代表议员出缺时,由所属政党名单中的后续候选人依次递补。若该名单已用罄且该政党不具递补人选,则该席位出缺。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80年8月31日0时0分0秒起施行。
 
== 参见 ==
 
* [[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宪法(基本秩序)]]
* [[Parliament of Einsenland|联邦议会]]
* [[Government of Einsenland|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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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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