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选举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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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范埃森兰选民资格、总统与[[埃森兰议会|国民院]]选举方式、选举管理及争议救济。与[[埃森兰宪法|宪法]]中议员任期五年、总统选举等条文配套适用。以下条文与仓库 `texts/选举法.txt` 一致。
'''《选举法》'''规范埃森兰选民资格、总统与[[埃森兰议会|国民院]]选举方式、选举管理及争议救济。与[[埃森兰宪法|宪法]]中议员任期五年、总统选举等条文配套适用。以下条文与 `texts/laws/选举法.txt` 一致。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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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埃森兰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年满30周岁者,享有被选举权,总统选举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埃森兰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年满三十周岁者,享有被选举权,总统选举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候选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候选人资格: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且尚未恢复者;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且尚未恢复者;
因严重犯罪被判处刑罚,法律规定限制参选者;
(二)因严重犯罪被判处刑罚,法律规定限制参选者;
现役军人、司法官员及法律规定不得兼任公职的其他人员;
(三)现役军人、司法官员及法律规定不得兼任公职的其他人员;
(四)经医学鉴定证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经医学鉴定证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六条'''
'''第六条'''
候选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向选举委员会申报财产、国籍状况、刑事记录及其他法定必要信息。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由选举机关应当取消其参选资格;已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组织重新选举。
候选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向选举委员会申报财产、国籍状况、刑事记录及其他法定必要信息。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者,选举机关应当取消其参选资格;已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组织重新选举。


== 第三章 选举方式 ==
== 第三章 选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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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总统候选人除符合本法第二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总统候选人除符合本法第二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埃森兰共和国原始国籍,且不具外国永久居留权;
(一)具有埃森兰共和国原始国籍,且不具外国永久居留权;
年满四十周岁;
(二)年满四十周岁;
在本国内连续居住满十年。
(三)在本国内连续居住满十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总统候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得提名:
总统候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得提名:
法定数量的选民联署支持(如:五万名选民);
(一)五万名以上选民联署支持;
获得在国民院拥有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
(二)获得在国民院拥有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
获得法定比例的行政区议会支持。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支持一名总统候选人。
(三)获得法定比例的行政区议会支持。
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支持一名总统候选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为防止恶意搅扰选举,候选人须依法缴纳选举保证金500埃森元。若得票率低于法定比例3%,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为防止恶意搅扰选举,候选人须依法缴纳选举保证金五百埃森元。若得票率低于百分之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和公共资源使用权。国家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全国性的电视辩论或政见发布会。 严禁候选人接受外国资金或匿名捐赠。竞选经费的收支须全程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总统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和公共资源使用权。国家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全国性的电视辩论或政见发布会。严禁候选人接受外国资金或匿名捐赠。竞选经费的收支须全程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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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结束后24小时内公布初步计票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正式确认当选人。当选总统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之日,依照宪法举行就职宣誓仪式。
国家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布初步计票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正式确认当选人。当选总统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之日,依照宪法举行就职宣誓仪式。


== 第八章 国民院议员选举 ==
== 第八章 国民院议员选举 ==


'''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国民院议员总额为300名,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国民院议员总额为三百名,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单一选区席位: 由各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实行“最高票者当选制”;
(一)单一选区席位:由各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实行最高票者当选制;
(二)比例代表席位: 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根据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二)比例代表席位: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根据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单一选区的划分应遵循“人口均等”原则。国家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每届选举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划定选区界限。各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 [如:15%]。
单一选区的划分应遵循人口均等原则。国家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每届选举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划定选区界限。各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国民院选举实行“一制两票”制度。选民在投票时,第一票投给所属选区的候选人(个人票),第二票投给其支持的政党名单(政党票)。
国民院选举实行一制两票制度。选民在投票时,第一票投给所属选区的候选人(个人票),第二票投给其支持的政党名单(政党票)。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议会过度碎片化,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党,方可参与比例代表席位的分配:
为防止议会过度碎片化,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党,方可参与比例代表席位的分配:
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不少于3%的政党票;
(一)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政党票;
或在单一选区中获得不少于5个席位。
(二)或在单一选区中获得不少于五个席位。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单一选区席位按各选区计票结果直接确认当选人。
单一选区席位按各选区计票结果直接确认当选人。
比例代表席位根据符合条件的各政党得票数,采用 [如:最大余数法 或 圣拉古法] 进行计算分配。
比例代表席位根据符合条件的各政党得票数,采用圣拉古法进行计算分配。
若某政党在单一选区获得的席位超过其按政党票比例应得的席位,[可选择:保留超额席位 / 或 调整总席位以保持比例性]。
若某政党在单一选区获得的席位超过其按政党票比例应得的席位,保留该超额席位,国民院议员总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政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比例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中的候选人顺序由政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体现。严禁候选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一选区参选,但可以同时参加单一选区选举及政党名单。
政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比例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中的候选人顺序由政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体现多元性。严禁候选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一选区参选,但可以同时参加单一选区选举及政党名单。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
单一选区议员出缺(辞职、死亡或被撤职)时,若原任期尚余 [如:六个月] 以上,应在法定时间内举行补选。
单一选区议员出缺(辞职、死亡或被撤职)时,若原任期尚余六个月以上,应在法定时间内举行补选。
比例代表议员出缺时,由所属政党名单中的后续候选人依次递补。若该名单已用罄且该政党不具递补人选,则该席位出缺。
比例代表议员出缺时,由所属政党名单中的后续候选人依次递补。若该名单已用罄且该政党不具递补人选,则该席位出缺。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1980年8月31日0时0分0秒起施行。
本法自1980年8月31日0时0分0秒起施行。
== 参见 ==
== 参见 ==


* [[埃森兰宪法|宪法(基本秩序)]]
* [[埃森兰宪法|宪法]]
* [[埃森兰议会|联邦议会]]
* [[埃森兰议会|国家议会]]
* [[埃森兰政府|政府]]
* [[埃森兰政府|政府]]



2026年6月9日 (二) 02:26的最新版本

《选举法》规范埃森兰选民资格、总统与国民院选举方式、选举管理及争议救济。与宪法中议员任期五年、总统选举等条文配套适用。以下条文与 `texts/laws/选举法.txt` 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实行普遍、平等、直接、自由、秘密投票原则。

第二条 国民院议员、总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选举应保障公民真实意志之表达。严禁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散布虚假信息、操纵算法技术或其他非法手段损害选民权利或破坏选举程序。

第二章 选民与候选人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埃森兰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年满三十周岁者,享有被选举权,总统选举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候选人资格: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且尚未恢复者; (二)因严重犯罪被判处刑罚,法律规定限制参选者; (三)现役军人、司法官员及法律规定不得兼任公职的其他人员; (四)经医学鉴定证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六条 候选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向选举委员会申报财产、国籍状况、刑事记录及其他法定必要信息。申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者,选举机关应当取消其参选资格;已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组织重新选举。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七条 国民院议员由混合选举制产生。选民通过单一选区制选出代表本选区的议员,并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代表政党比例的议员。具体的席位分配与选区划分由本法第八章另行规定。

第八条 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规定参照本法第七章。

第九条 地域院之选举或产生方式,依组织法及选举法特别规定。

第四章 选举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投票组织、计票与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保持中立,不得受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不当干预。

第十二条 选区划分应遵循人口均衡、地域连贯、行政便利与避免恶意划区原则。

第五章 竞选与经费

第十三条 竞选活动应公开、平等、依法进行。国家应保障合法竞选自由。

第十四条 竞选资金来源与支出应依法申报,禁止匿名大额捐助、外国非法资金及其他法律禁止之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遵守竞选广告、媒体曝光、公民辩论与网络传播规则,不得严重破坏选举平等。

第六章 争议与救济

第十六条 选举争议由选举法院或依法设立之专门机构审理。

第十七条 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之违法行为,得导致选举无效、重计票或重选。

第七章 总统选举

第十八条 总统候选人除符合本法第二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埃森兰共和国原始国籍,且不具外国永久居留权; (二)年满四十周岁; (三)在本国内连续居住满十年。

第十九条 总统候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得提名: (一)五万名以上选民联署支持; (二)获得在国民院拥有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 (三)获得法定比例的行政区议会支持。 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支持一名总统候选人。

第二十条 为防止恶意搅扰选举,候选人须依法缴纳选举保证金五百埃森元。若得票率低于百分之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媒体使用权和公共资源使用权。国家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全国性的电视辩论或政见发布会。严禁候选人接受外国资金或匿名捐赠。竞选经费的收支须全程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两届。现任总统在竞选连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干预选举进程或使用国家机密资源进行竞选。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布初步计票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正式确认当选人。当选总统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之日,依照宪法举行就职宣誓仪式。

第八章 国民院议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 国民院议员总额为三百名,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单一选区席位:由各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实行最高票者当选制; (二)比例代表席位:由选民对政党进行投票,根据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单一选区的划分应遵循人口均等原则。国家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每届选举前的人口普查数据,划定选区界限。各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 国民院选举实行一制两票制度。选民在投票时,第一票投给所属选区的候选人(个人票),第二票投给其支持的政党名单(政党票)。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议会过度碎片化,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党,方可参与比例代表席位的分配: (一)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政党票; (二)或在单一选区中获得不少于五个席位。

第二十八条 单一选区席位按各选区计票结果直接确认当选人。 比例代表席位根据符合条件的各政党得票数,采用圣拉古法进行计算分配。 若某政党在单一选区获得的席位超过其按政党票比例应得的席位,保留该超额席位,国民院议员总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九条 政党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比例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中的候选人顺序由政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体现多元性。严禁候选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一选区参选,但可以同时参加单一选区选举及政党名单。

第三十条 单一选区议员出缺(辞职、死亡或被撤职)时,若原任期尚余六个月以上,应在法定时间内举行补选。 比例代表议员出缺时,由所属政党名单中的后续候选人依次递补。若该名单已用罄且该政党不具递补人选,则该席位出缺。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1980年8月31日0时0分0秒起施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