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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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秩序》(Grundordnung)是埃森兰共和国的根本法。1922 年国家确立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共和制后,制宪会议完成实质文本;1923 年 10 月 12 日全文通过并随后生效。此后历经数次修订,但共和、联邦与基本权利核心条款受“永久条款”保护。

制定背景

制宪会议在青城与各省代表共同参与下,将劳动权、社会保障、议会民主与世俗化原则写入宪法性文件,以回应二十世纪初期社会矛盾与政治整合需求。

结构(示例)

内容要点
国家目标、人民主权、法治国
基本权利与社会权
联邦议会(国民院、地域院)
联邦总统
联邦总理与政府
司法与宪法法院
联邦与省
修宪程序与过渡条款

重要原则

  • **人民主权**: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 **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 **社会国**:国家致力于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
  • **永久条款**:不得通过修宪废除民主、联邦与人权核心保障。

修正

修宪通常需国民院与地域院特定多数通过,并由总统公布;涉及联邦边界或基本权利的重大变更可辅以全民公投(依具体修正案而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