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Einsenland
《基本秩序》(Grundordnung)是埃森兰共和国的根本法。1922 年国家确立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共和制后,制宪会议完成实质文本;1923 年 10 月 12 日全文通过并随后生效。此后历经数次修订,但共和、联邦与基本权利核心条款受“永久条款”保护。
制定背景
制宪会议在青城与各省代表共同参与下,将劳动权、社会保障、议会民主与世俗化原则写入宪法性文件,以回应二十世纪初期社会矛盾与政治整合需求。
结构(示例)
| 章 | 内容要点 |
|---|---|
| 一 | 国家目标、人民主权、法治国 |
| 二 | 基本权利与社会权 |
| 三 | 联邦议会(国民院、地域院) |
| 四 | 联邦总统 |
| 五 | 联邦总理与政府 |
| 六 | 司法与宪法法院 |
| 七 | 联邦与省 |
| 八 | 修宪程序与过渡条款 |
重要原则
- **人民主权**: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 **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 **社会国**:国家致力于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
- **永久条款**:不得通过修宪废除民主、联邦与人权核心保障。
修正
修宪通常需国民院与地域院特定多数通过,并由总统公布;涉及联邦边界或基本权利的重大变更可辅以全民公投(依具体修正案而定)。
参见
| 埃森兰共和国(Einsenland Republik) | |
|---|---|
| 总览 | 国家概览 • 历史 • 地理 • 人口 • 国旗与国徽 |
| 政治与法律 | 政府 • 宪法 • 议会 • 社会主义制度 • 行政区划 |
| 现行法律 | 选举法 • 国籍法 • 司法法 • 国家部门组织法 |
| 政界人物 | 总统 • 总理 • 国民院会长 • 地域院会长 |
| 社会与经济 | 经济 • 货币(埃森元) • 文化 • 教育 |
| 基础设施 | 交通 • 黄色国家铁路 • 铁路系统 • 国防 • 对外关系 |
| 主要城市 | 青城(首都) • 加里敦 • 埃森施塔特 • 施塔尔贝格 • 韦斯特莫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