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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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一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埃森兰共和国之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外国、境外机构提供资金、武器、人员或者重要情报,意图损害共和国安全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或者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言论、出版、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外国资金、媒体或者机构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策动、胁迫、收买军人、警察、依法持有武器之公职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宪政制度的: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散布谣言、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宪政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行使宪法所保障之言论、出版、批评、示威、监督权利的,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之犯罪而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情报或者其他帮助的,依共同犯罪处罚。 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实施前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国民投奔外国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或者在国家武装冲突期间投奔敌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投奔敌方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叛逃境外的,从重处罚;战时叛逃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其代理人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予外国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本法所定国家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燃料、运输工具、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重要资源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组织恐怖、极端主义图谋颠覆罪】 以恐怖、极端主义手段意图实现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宪政制度,且尚未构成其他更重之罪的,依本章相关条款定罪处罚;并依本法第二章关于恐怖活动罪的相应条款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犯本章之罪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所获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全部追缴;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情节特别恶劣,致多人死亡或者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危险的,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犯前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依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电力、燃气、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罪】 破坏电力、燃气、热力、供水、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器械、爆炸物、放射性、化学、生物等物质; (二)招募、训练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员;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出境,或者组织、运送他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境; (四)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谋划恐怖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资助、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或者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制作、散发、播放、公开演讲或者其他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强迫他人改变婚姻、教育、宗教、生活方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文件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传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多人伤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法运输、储存核材料、剧毒物质罪】 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剧毒物质或者其他重大危险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或者公共交通线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罚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依本章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程、教育、医疗、消防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采取改进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消防、应急救援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致使抢救延误、损失扩大或者真相被掩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儿童用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者其原料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走私假币、毒品、文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毒品、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生态、公共健康物品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偷逃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售、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动退还本金或者利息,依法减轻投资者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罪】 利用资金、持股、信息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期货、衍生品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扰乱市场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其依职务获悉之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期货、衍生品、数字资产交易,或者将信息泄露予他人交易的,依前款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凭证、信用卡、票据诈骗罪】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金融票证、信用证、信用卡、票据、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洗钱罪】 明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转换为现金、有价证券、数字资产、跨境转移、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所列上游犯罪的本人,自洗本人所得的,依本条规定处罚,并依其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第四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比一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初次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再犯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记账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罪】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侵犯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罪】 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或者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虚假广告、强迫交易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二)非法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数字货币; (三)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形。 正当行使宪法所保障经济活动自由及法律未明文禁止之经营行为,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商业贿赂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前款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罪】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商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罪】 经营者之间订立、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给国民经济或者消费者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者,依本编渎职罪一章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侵犯劳动者权益罪】 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证件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工会依法成立、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雇用童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危险作业,或者长期超时劳动,造成儿童身心严重损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例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多人、杀害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无防卫能力人,或者出于雇凶、灭口、寻乐目的杀人的,可以判处死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极其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强奸多人或者多次强奸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性别,被实施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传播图片、视频等方式侮辱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虐待、遗弃罪】 虐待家庭成员或者依法负有监护、扶养、看护责任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监护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拐卖人口罪】 以出卖、转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多人的; (二)拐卖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拐卖的; (四)将被拐卖人卖往境外的; (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职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七条 【收买被拐卖人口罪】 收买被拐卖的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收买被拐卖人,并强迫与之结婚、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奸或者强迫劳动的,依本法相关条款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人不阻碍其追回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人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与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依本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条 【侮辱、诽谤罪】 公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前款行为的,依其情节处罚。 正当行使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批评政府权利、舆论监督权利的,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煽动族群、宗教、性别仇恨罪】 公开煽动针对特定族群、宗教、语言、性别、性取向群体的歧视、仇恨或者暴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术研究、宗教批评、艺术创作、公共讨论中正当表达观点的,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法侵入住宅、搜查、监听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监听、监视他人通信、活动,情节严重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侵犯通信自由、个人信息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电子通信,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职人员或者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其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破坏选举罪】 在国民院、地域院、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或者总统选举、公投及其他法定选举活动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操纵算法或者其他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选举中弄虚作假,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打击报复证人、检举人罪】 对依法出庭作证的证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的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暴力、威胁、骚扰、损害名誉、剥夺工作或者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冒用、盗用身份证件罪】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罚金。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程序,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持枪、持具有杀伤性器械抢劫; (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五)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七)冒充军人、警察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致多人死亡或者特别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抢夺、聚众哄抢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依前款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病者实施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侵占、职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挪用资金、特定款物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情节严重的,依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故意毁坏、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之公职人员、警察、消防员、应急救援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或者依法执行职务之工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故意阻碍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致使执行职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依本法关于伤害、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证件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聚众扰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正当行使宪法所保障之集会、游行、示威权利者,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本法关于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爆炸、生物、化学、放射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虚假危险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依法批评、监督政府的言论,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九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依本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勾结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网络犯罪】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金融、能源、交通、通信、医疗、教育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前款规定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而提供帮助的,依其情节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主管机关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严重泄露、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依其情节定罪处罚。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伪证、毁证、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三条 【包庇、窝藏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先与犯罪人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罪】 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依法被押解人员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组织越狱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的,对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边境管理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出入境证明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损毁、盗掘、倒卖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二百条 【妨害传染病、检疫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二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组织、人体器官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人体细胞组织或者人体器官,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转让、使用他人器官的,依本法关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二百零三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大量动植物死亡、重要饮用水源、农用地丧失功能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非法采矿、占地、破坏自然资源罪】 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农用地,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生态系统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危害野生动植物及外来物种入侵罪】 违反法律,非法狩猎、捕捞、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系统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六条 【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罪】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评价、地质勘查评价、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百零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前述行为; (二)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三)以恐吓、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四)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引诱、教唆、容留、强迫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或者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卖淫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视听文件、电子文件、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利用未成年人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煽动违抗军令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军事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军事运输、军事通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军人违抗合法军令、抗拒服从指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煽动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四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五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部队战斗力受损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重大战略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实施前述行为或者情节极其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一十六条 【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战时泄露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七条 【冒充军人、伪造军用证件、标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军用证章、军衔标志、专用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隐匿逃离部队军人罪】 负责征兵工作的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隐匿、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贪污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本单位财产的,是贪污罪。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极其严重,致国家与国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挪用公款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私分给个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受贿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职人员在经济、行政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适用本章贪污罪规定的量刑标准。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该公职人员或者前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职人员或者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列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是行贿罪。 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给予财物的,依本条规定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职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向当事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罪】 公职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 差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差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差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隐瞒其在境外的存款、不动产、投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贪污贿赂犯罪追缴与监督】 犯本章之罪者,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追缴的,应当予以等价没收。 犯本章之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禁止再任公职人员或者法律授权组织之职务;其他情形者,至少十年内不得担任前述职务。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独立行使调查、起诉与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国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国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报告以掩盖事故、损失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八条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公职人员或者依法接触国家秘密之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本编危害国家安全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私放、虐待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实施肉刑、变相肉刑、侮辱性对待,致其重伤、死亡的,依本法关于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人作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负有缉捕、追逃、侦查、调查职责的公职人员,向犯罪人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察机关或者警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共事务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消防、海关、税务、市场、金融、证券、网络、交通、文物、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纵走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或者商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机关失职、滥权罪】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调查权、强制措施权或者其他职权,损害被调查人、检举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工作人员对应当依法受理的检举、控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隐匿、毁弃材料,致使重大违法行为未被查处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公职人员或者负责评审、监督的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招收工作受到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八条 【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负有文物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宣布为珍贵文物或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文物损毁、流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适用范围】 本章罪行的主体,限于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军事文职人员、随军执行任务的非军人,依其与军事任务的关联,适用本章相关规定。 军人犯本编其他各章之罪,本章未作特别规定者,依本法一般规定处罚;本章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合法军令,致使军事行动受到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故意隐瞒或者谎报军情,致使军事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实施且致使战役、战斗失败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 【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不传达或者故意传达虚假军令,致使军事行动受到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投降罪】 在战时违背职责,向敌人投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投降后为敌服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或者人员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叛逃罪】 军人擅自离开部队,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掌握军事秘密或者战时叛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擅离玩忽职守罪】 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操作、保管、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离开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实施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七条 【战时为境外刺探、收买、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军事行动遭受不可挽回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八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财物罪】 军人在战区或者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其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九条 【虐待俘虏、伤员罪】 虐待俘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场上抢救伤病军人不利,致使伤病军人死亡或者伤情严重恶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伤员,致其死亡或者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盗窃、非法买卖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军事行动重大损害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改变武装力量装备配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事司法的特殊处置】 军人犯本章之罪及本编其他各章之罪,由军事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军事法院的设置、管辖与程序,依宪法、《司法法》及军事法律之规定。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编关于刑罚的具体执行、量刑细则、损害程度认定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国家法院会同主管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技术标准予以补充;该等解释、标准须依宪法及本法第七章其他规定的精神。 本法分则未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依本法定罪处刑。 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见
| 埃森兰共和国(Einsenland Republi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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