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埃森兰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以下全文与 `texts/laws/埃森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txt` 一致。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二十一条 【继承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七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七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七百二十七条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七百二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七百二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七百三十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七百三十一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七百三十二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七百三十三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七百三十四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七百三十五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百三十六条 【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七百三十七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七百三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七百三十九条 【遗产的处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七百四十条 【遗嘱的定义】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七百四十一条 【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七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七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形式——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七百四十四条 【遗嘱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七百四十五条 【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七百四十六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七百四十七条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七百四十八条 【遗嘱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七百四十九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七百五十条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七百五十一条 【共同遗嘱】 夫妻可以共同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遗嘱中,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以另一方先死亡为条件的,该处分在另一方死亡时生效。 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后,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但不得撤回、变更与死亡方相关的遗嘱内容,但死亡方的遗嘱另有表示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遗赠的接受】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七百五十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百五十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七百五十五条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七百五十七条 【遗产酌给请求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其继承权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是,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七百五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债务清偿】 遗产分割前,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已分割的,由继承人按照其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七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七百六十条 【遗产的分割方式】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七百六十一条 【继承的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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