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民法典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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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八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的效力】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百五十九条 【旧法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第八百六十条 【法律术语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二)"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六)"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七)"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八)"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一)"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十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百六十一条 【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八百六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八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本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属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民事纠纷,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合作社法律等特别法律的规定。
第八百六十四条 【法律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百六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见
| 埃森兰共和国(Einsenland Republi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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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览 | 国家概览 • 历史 • 地理 • 人口 • 国旗与国徽 |
| 政治与法律 | 政府 • 宪法 • 议会 • 社会主义制度 • 行政区划 |
| 现行法律 | 选举法 • 国籍法 • 司法法 • 国家部门组织法 • 民法典 • 刑法 • 反恐怖主义法 |
| 政界人物 | 总统 • 总理 • 国民院会长 • 地域院会长 |
| 社会与经济 | 经济 • 货币(埃森元) • 文化 • 教育 |
| 基础设施 | 交通 • 黄色国家铁路 • 铁路系统 • 国防 • 对外关系 |
| 主要城市 | 青城(首都) • 加里敦 • 埃森施塔特 • 施塔尔贝格 • 韦斯特莫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