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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兰国家部门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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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国家部门组织法》'''规范中央部门设置、职权分配、预算须经[[埃森兰议会|国民院]]批准等。以下条文与仓库 `texts/国家部门组织法.txt` 一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国家部门之设立、合并、撤销与职权划分,依宪法及本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分工、责任明确、程序正当与效率原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扩权,亦不得以内部规程取代法律授权。 == 第二章 机关设置 ==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以政府为核心,由总理领导,设若干部、委员会、局及其他依法设立之机构。 '''第五条''' 国家独立机关包括监察、审计、选举管理及其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 '''第六条''' 国家可依需要设立专门机构,但其职权不得侵害宪法保留事项。 == 第三章 职权分配 == '''第七条''' 部门职权应当法定化、清单化、可审查化。 '''第八条''' 涉及国防、外交、财政、司法、警务、情报及重大公共安全事务之权责,应特别明确。 '''第九条''' 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有重叠权限者,应由法律或上级法定机关明确主责与协办关系。 == 第四章 人事与责任 == '''第十条''' 国家部门首长由法律规定方式任免,并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应忠于宪法与法律,不得服从违法命令。 '''第十二条''' 部门首长对所属机关之违法失职承担领导责任;重大失职可依法弹劾、罢免或追责。 == 第五章 协调与监督 == '''第十三条''' 国家部门应配合议会监督、审计监督、司法审查与监察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部门之间发生权限争议时,由法律规定的协调机关或法院裁决。 == 第六章 编制与预算约束 == '''第十五条''' 国家部门的设立必须同时核定人员编制。严禁超编用人或设立法律规定外的附属机构。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的设立与运作必须有相应的预算支撑。未经国民院批准预算,不得启动新部门的运行。 == 第七章 数字化与透明度 ==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外,国家部门的组织架构、办事流程、职权清单及办公经费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国家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公民重复提交已由其他部门登记的法定信息。 == 第八章 紧急与临时机制 == '''第十九条''' 为应对特定临时任务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设定明确的存续期限(落日条款)。任务完成后应自动撤销,不得演变为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在战争、重大灾难等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可依法行使紧急指挥权,但应接受议会事后审查,且不得以此为由永久性改变常设部门的职权边界。 == 参见 == * [[埃森兰宪法|宪法(基本秩序)]] * [[埃森兰政府|政府]] * [[埃森兰议会|联邦议会]]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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