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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兰民法典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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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NOTOC__ '''《埃森兰民法典》附则'''。以下全文与 `texts/laws/埃森兰民法典/附则.txt` 一致。 == 附则 == '''第八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的效力】'''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百五十九条 【旧法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第八百六十条 【法律术语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二)"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六)"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七)"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八)"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一)"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十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百六十一条 【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八百六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八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本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属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民事纠纷,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合作社法律等特别法律的规定。 '''第八百六十四条 【法律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百六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参见 == * [[埃森兰民法典|埃森兰民法典目录]] * [[埃森兰宪法|宪法]] {{Navbox Einsenland}} [[Category:Law of Einsenland]] [[Category: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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